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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大学风景园林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和认定工作办法

时间:2021-12-14 作者:研究生办  点击:[]

 

为适应国家大力发展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的新形势,推动我校风景园林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健康、快速发展,加强风景园林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风景园林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有关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要求和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必须坚持思想与业务全面考察,既要突出政治思想素质、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更要注重教学实践经验和专业技术能力。

(二)有利于提升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应用实践能力的培养,有利于保证和提高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有利于改善导师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和层次结构,有利于学科建设和发展。

(三)从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和培养工作岗位的需要出发,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二、遴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明确所从事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的性质和培养目标,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能够履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的职责。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高尚的思想品质,治学严谨、学风正派、对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全面负责。

(二)校内导师

1.具有高级职称教师或博士且有丰富专业实践经验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教师。目前从事教学、科研或专业技术工作,距离聘期截止年限3 年以上(含3 年)的人员(即能指导1届研究生至毕业),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首次担任硕士研究生导师的年龄不得超过56岁。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请担任硕士研究生导师的年龄不得超过50周岁。

2.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担任硕士研究生导师,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实施学位条例以后的本科毕业生,应当具有学士学位。

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担任硕士研究生导师,应具有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

未取得硕士学位的在读博士研究生,视同具有硕士学位。

未取得学士学位的具有研究生班毕业证或在读硕士研究生的教师,视同具有学士学位。

3.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科研能力,熟悉本学科发展现状与趋势,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有比较丰富的教学经验,能按本专业领域课程设置要求讲授1 门以上学位课程,或开设反映本学科方向或专业领域前沿动态的研究生选修课程。

4.在本专业学位领域取得较好的科研成果与成就,满足以下条件:

1)近4年内须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3篇以上(含3篇)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含2篇)与专业方向相关的学术论文;或正式出版1部以上(含1部)学术专著或主编教材2部以上(含2部);或国家级科研成果奖(教学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排名前5或省部级科研成果(教学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排名前3

以上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图书馆《中国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

2)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具有较强的专业实践能力或承担实践性较强科研课题经历(近3年,主持或参与专业领域相关的横向项目或社会实践项目,项目经费合计5万元以上;或参与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且排名前3;或参与国家社、自科科研课题且排名前5;或主持地、厅、市级科研课题)。

 3)具有坚实宽广的理论基础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教学经验丰富,能较高质量地讲授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位课程、必修课及反映当前国内外重要学术成果的硕士研究生选修课。

5、特殊情况

1)在研的国家基金课题或国家部委项目主持者;省部级自然科学三大奖或社科成果奖的前三位获奖者;科研成果特别突出者;4年内年均科研经费达5万元以上者,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

2)省部级自然科学三大奖或社科成果奖的前三位获奖者;科研成果特别突出者,可不受课题和经费限制。

3)具有博士学位者;在研的国家基金课题或国家部委项目主持者;省部级自然科学三大奖或社科成果奖的前三位获奖者;科研成果特别突出者,可不受教学经验限制。 

以上各类特殊情况中,与科研工作相关的内容均限定在本学科领域。

(三)外聘导师

1.一般应是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相当专业技术人员或知名企业家、大中型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等,年龄不超过57周岁。企业硕导主要负责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习、科研实践和培养方案、论文审阅等工作,原则上不担任研究生的第一责任导师。

2.申请人所在的单位须与我校签订研究生联合培养协议或研究生实习基地(工作站)建设协议,能为研究生提供必要的实习和科研条件及保障。

3.职业技术水平要求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近五年内,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与申请遴选的硕士专业类别有关的科研论文(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至少一篇。

2)承担与申请遴选的硕士专业类别有关的科研课题或应用项目至少一项。

3)获得过与申请遴选的硕士专业类别有关奖项、发明专利至少一项。

4)在所申请遴选的硕士专业类别有一定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实践工作经验,能讲授至少一门本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必修课或选修课程。

4.具有独立指导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进行实践活动和论文写作的能力。

三、遴选程序

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工作一般两年进行一次。 程序为:

1、本人申请。校内教师由个人向所在学院申请,校外教师由学院推荐,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填写《吉首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申请表》,并提交相关学术成果的证明材料。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审公示后将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学校研究生处,由学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

2、学院审议审定。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专门会议(需全体委员的2/3以上到会),根据申请教师的条件,对其科研、教学能力进行审议后,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获得到会委员2/3以上赞同的入选,提交研究生处备案。

3、研究生处对各硕士点提交的新增硕士研究生导师人选进行审核后,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议,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获得到会委员2/3以上赞同的入选(需全体委员的2/3以上到会),最终决定新增硕士研究生导师名单,并授权研究生处予以公布。

四、认定程序

(一)已获得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并指导完成至少一届研究生的,可以直接认定其相应类型硕导资格,但不能在两个以上(含两个)专业硕士点同时认定为硕导。

(二)具有硕导任职资格,且近三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直接认定招生资格。

1.连续三年及以上,所指导研究生全部在基本学制内毕业,并有2 人获得校级优秀毕业论文,直接认定2年免考核招生资格。

2.连续两年及以上,所指导研究生全部在基本学制内毕业,并有1 人获得省优秀毕业论文,或在国家、省(部)级的学位论文抽查中合格,或考上博士,或毕业进入年度全球百强创新企业,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权威期刊及以上级别论文,或获批研究领域排名第一的发明专利或行业公认的全国性A类赛事一等奖及同等级别项目,直接认定2年免考核招生资格。

3.上年度所指导研究生全部在基本学制内毕业,本人参与省级科研项目或获得市级科研成果奖,排名前二的直接认定2年免考核招生资格。

4.上年度所指导研究生全部基本学制内毕业,本人参与国家级教学科研项目、标准制订或获批省级教学科研奖项,排名前五的直接认定免考核2年招生资格。

(三)新增导师招生资格认定

新增导师第一年自动具有招生资格,但招收各类研究生(学硕、专硕或留学生)均不超过2名,总数不超过3名,自第二年起需参加招生资格审核。

(四)认定流程

1、填写《吉首大学研究生指导老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并提交相关学术成果的证明材料。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审公示后将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学校研究生处,由学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

2、学院组织审核通过后,提交学院学位分委员会评审,通过者名单在全院公示5个工作日,将无异议者名单上报研究生处。

五、导师管理

(一)校内、外聘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的日常管理主要由所在学院负责,其具体的培养指导任务由各所在学院安排,且必须受学校、所在学院组织的各类教学、实践等考核评价和检查,研究生处备案并负责监督。

(二)原则上实行校内导师和外聘导师相互合作的双导师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的相关问题,校内和外聘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应加强联系、积极沟通、协商解决。

(三)校内、外聘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任职期间若不认真履行职责,不能保证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经学院通过调查核实,可上报学校停止或解除导师资格。

(四)外聘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须与学院签署协议书,无特殊情况不得单方面终止协议。

硕士研究生导师因本人学术、教学和品德等原因,在双向选择中连续两年未被学生选作硕士研究生导师的,由学院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取消其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被取消硕士生导师资格者,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重新申请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时,需按新增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程序审批。

六、附则

(一)本办法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三)本办法由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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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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